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我院教学基本规范建设,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提高,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树立优良教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进行修订。
第一章师德修养
第一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校园为目标,自觉学习思想政治理论,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服务社会。
第二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爱护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在教学过程以及与学生的日常交流中,注意个人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风范作用,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新教师均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参加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明确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学院负责人或系(教研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须向新教师介绍教学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帮助新教师熟悉本规程,尽快胜任教师岗位。
第六条新教师开课须具备与所开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须选择一名老教师作为指导教师,跟随其听课和助课。只有经过一遍听课程(须记录听课笔记)和助课(辅导答疑、习题课)等助课环节严格训练的新教师,经指导教师和系(教研室)考核,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七条新开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新开课教师应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稿和教案的1/3以上,由教研室负责人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2学时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试讲效果好的,填写《曲靖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审批表任课资格审批表》,经系(教研室)主任批准,院领导审定认可后方可开课。
第八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料,编写出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教材和参考书的选定,制定实践环节、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
2.备课充分,编写出拟开课程教案和讲稿的1/3以上。
3.拟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半学期向系(教研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曲靖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审批表任课资格审批表》,由系(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审议教学大纲、教案和讲稿,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开新课。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任务:
1.未经听课和助课环节的训练或训练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2.实验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3.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4.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或未完成1/3以上教案和讲稿者;
5.教师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条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任课教师,必须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聘任校外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必须填写《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经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按学校相关要求报批后,方可安排受聘教师工作。
第三章备课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是组织专业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依据。教师在开课前要明确所教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体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
第十三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课堂教学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开课前必修制定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变动须报系(教研室)负责人及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课前均须选用教材或讲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优先选用国家或省级优秀教材、各专业课程指导委员会统编推荐教材。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选用教材和讲义,为学生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五条 有实践实训环节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向机房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提出要求,以便管理人员提前进行教学环境需求准备。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了解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学时,确定教学进度,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和个性化教学,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要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教案和比较详细的讲稿,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应重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研究、改革和创新。教案编写格式参照《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教师教案编写规范》编写。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设计的需要,鼓励教师使用网络教学平台和多媒体课件等方法手段促进教与学。
第十九条对于学院承担的全校公共课、学院公共课,以及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的课,提倡系(教研室、课程组)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方式和内容,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四章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课程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严格的科学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证明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教师上课时应携带教材(或讲稿)、教案等教学资料;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应采用普通话授课,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关闭通信设备,提前到达课堂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不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和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调(停)课时,要事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倡因材施教,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鼓励研究性教学。加强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根据课程特点,合理使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提倡双语教学。
第二十四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必须采用合理方式检查学生学习和到课情况,教育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良好课堂秩序;做好授课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教与学融合,做好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与建设,经常与学生所在学院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在第一节课向学生介绍本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课程性质(必修课还是选修课)、授课计划、考核性质和方式(考试课还是考查课、闭卷还是开卷等),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及实验等环节的评分比例。
第四章辅导答疑
第二十六条辅导答疑是教师在课外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经常了解课堂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方式。教师可结合课程教学要求选择课后个别辅导、辅导答疑课和课终复习辅导等方式为学生答疑。其形式可通过网络课程教学平台、QQ、微信、博客、电话、Email等进行,教师应积极参与和及时回复。
第二十七条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在课外进行辅导答疑活动,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答疑的次数应按照课程性质及学生学习需要确定,学习难度较大且周学时4学时及其以上的课程1-2周安排1次辅导答疑,周学时4学时以下的课程,每月安排1次辅导答疑。具体时间与地点由教师与学生商定,并报院系部备案,以便安排教室。
第二十八条助课教师必须每周安排一次辅导答疑课,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章实验实习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基础实验到综合性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全面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 实验课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应按实验课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新开课教师需试做实验并撰写试做报告。
实验课应在开课学期的第二周内拟定实验进度安排表(周次、时间段、项目名称、分组情况等)提交给实验室管理员、教务员和学生,以便实验室准备实验仪器和耗材、学生撰写实验预习报告,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在学生实验前需进行必要讲解和示范;在实验过程中,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学生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要及时制止,注重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观察实验现象、测量处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实验后及时检查实验数据和设备情况,填写实验教学记录表格,并在相应表内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实验课程考勤登记,缺课(或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该实验课程成绩不合格,令其重修。
第三十三条 实习实训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生产实践,提高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实训,应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了解、熟悉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提高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与技术应用能力,获得必要的管理知识。
第三十四条 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习环节,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具体工作职责和选派条件遵照学校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作业要求
第三十五条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教师应根据各专业课程的性质与特点,规定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课程作业。周课时等于4的课程,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数不少于10次;周课时等于3的课程,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数不少于8次;周课时等于小于2的课程,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数不少于6次。对于采取课程小论文、作品设计等大作业的,作业次数可适当减少。
第三十六条课程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作业的形式可以由任课教师指定,可以是计算题、问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作文、作品分析、小论文、调查报告、专题报告、读书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课程作业认真批改,并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抄袭等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学生作业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反馈,并督促其改正。学生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授课班级人数超过60人的,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学生课程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记入课程考核成绩。各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作业成绩在课程成绩中所占的比重,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应输入“0”分并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在学院统一印发的《曲靖师范学院成绩登记册》中,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登记。
第七章考试考查
第四十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1.考试。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教师教育课等原则上均需安排考试。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方式,但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必须采用闭卷笔试。除期末考试外,各类课程也可组织形式多样的平时考试,并合理确定每次考试分数在考试综合成绩中的比例。2.考查。通识选修课、素质拓展类课程、创新与创业类课程、专业方向课和专业任选课一般以考查为主。各学院可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自行确定采取考查方式的课程。考查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后报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每门课程修读结束(含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要求和课程性质提出,报系主任审核、学院批准后实施。如考试形式与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不一致的或是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必须书面上报《××课程考试命题及考试改革方案》到教务处进行审批、备案,方案一式两份,经分管教学院领导签字后,一份交本单位教务员存档,一份与考试试卷一起存档。
第四十二条 推行多种形式(开卷、闭卷、开卷与闭卷结合、口试、笔试、课程论文、书面作业、小论文、实验操作、网上考试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种成绩评定方式(主考教师评定、考评组评定、学生参与评定)的考试制度改革,以考试为杠杆,提高学生能力与综合素质。
第四十三条 考试命题原则。各考试课程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命题:
1.适用性原则。本课程对学生提高素质能力和就业需要有适用性、针对性是命题内容的根本依据。命题内容必须满足课程学业目的要求的主要知识内容,满足所要求的未来职业能力目标内容。
2.科学性原则。命题要符合培养目标和考试目的,试卷内容、题型、难易的比例要科学,必须保证试题的难度分布合理,学生考试成绩较为准确地反映其学习水平的差别。
3.全面性原则。命题要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及教材,认真分析应考的知识点,既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又覆盖全面,难易适度,防止过偏;既检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又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注意涵盖教材的重要知识点,要有足够的数量。
4.规范性原则。命题要力求准确、明确,避免出现歧义;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试题表达应力求简明扼要,措词严谨,不得包含有关的暗示;题目的编排顺序要合理;试题的评分标准应该公正明确,易于掌握,避免答案有规律和模棱两可;判断题要确保试题用词的统一性,填空题应保证答案唯一;综合应用题要力求考察多个知识点,使之结构严密,内涵深厚,具有较高的信度。
5.创新性原则。命题要新颖,能够充分体现课程的特点,注意结合课程的发展,及时补充创新能力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负责所教课程的命题。每学期每门课程必须命出2套难易程度相当且无重复的试题(试卷代号标识为A、B分别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交授课单位教务员按机密件封存管理。命题工作须在考试开始4周前完成。
第四十五条两名及以上教师上同门课程、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课程考试命题尽可能实行教考分离。根据课程特点,鼓励建立题库,题库量要足够多。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试命题审核制度,提倡教考分离。提倡有条件的课程由非任课教师进行命题或从试题库随机抽取试题。授课单位对所有考试命题、参考(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进行审核,只有审查合格的试题方可使用。系主任负责对本系各门课程的A、B试题(含参考(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命题审查表中签字。由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务员组成考试管理负责检查考试命题质量,并在命题审查表中签字,最终确定命题是否有效。
第四十七条 试卷卷面要整洁、清楚,并按《曲靖师范学院试卷形式要求》进行编排。每套试题要配有明确的参考(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四十八条 考试前,由考试管理小组从两份试题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试题。已选用试题和备用试题要按使用专业、课程、使用时间等分别保密存档。
已经使用的试题(含参考(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分专业、年级装订成册,由授课单位存档。未选用的试题(含参考(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按机密方式由授课单位存档。
第四十九条 外聘专家所授课程,由本人命题,管理办法相同。
第五十条 各教师在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认真组织好考前答疑及学生的自学、复习工作。对辅导过程中发现的围绕命题内容划范围、指重点甚至透题、泄题现象按教学事故从严处理。
第五十一条考试监考教师必须佩戴学校统一制作的监考证,按照规定提前领取试卷,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考场、随机安排考生座位、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学院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报告单”。
第五十二条 成绩录入由授课单位在考试结束3日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成绩录入完毕并检查无误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提交功能,完成成绩的提交工作。提交完成后,使用教务管理系统打印该课程的原始成绩表,经录入教师、授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授课单位、教务处存档。原始成绩表由授课单位按照《曲靖师范学院试卷存档规范》和试卷一起存档。
第八章 毕业综合训练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综合训练是在学生学完所有专业课程,掌握了专业基本理论和方法,开展的专业实践,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毕业综合训练工作应按照《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毕业综合训练要求(试行)》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四条教研室须指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讲师、硕士研究生或相当中级职称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综合训练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指导毕业综合训练的指导教师,系(教研室)应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指导。
第五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按规定时间提供与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训练题目供学生选题,提供的题目数量不少于6个,题目确保合理、切实可行。选题除了论文类选题外,可以是实验设计类、电子设计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类、调查报告等课题。教育技术学专业、电子类专业指导教师指导的毕业综合训练学生选题,论文类选题数不超过总指导数的30%,物理学专业不限。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结合学生选题,与每个被指导学生认真论证毕业综合训练可行性、并下达明确的训练任务,确定训练方案。毕业综合训练过程中,指导教师应督促学生按计划进行毕业综合训练,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答疑和指导。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毕业综合训练各项任务。
第九章教学纪律
第五十七条教师应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已安排的教学任务。教师外出或有个人私事均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
第五十八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原则上开学第一周不予调课、停课。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教务员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后,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须本人办理手续。已获同意的调课、停课,任课教师须告知学生。
第五十九条授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需先向院长请假,批准后,按调、停课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所担任课程由教师另找时间补课。请假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由教研室指派有本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教师不能私自请人代课。
第六十条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上课时间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成静音,不接打电话、不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上课要尽心尽职,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教师着装应整齐大方,不穿拖鞋、背心、低胸装或超短裙进入教室。不在课堂上向学生介绍、售卖商品。
第六十一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坚持学术有自由、教学有原则,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讲授或散布有原则性错误的观点,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六十二条凡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进系统、学生成绩错乱,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擅自变动教学内容,旷教、泄露考题等,按学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相关规定论处。
第六十三条通过教学检查与评估、督导听课等,对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教师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六十四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按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由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